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新加坡
著作权法规: 新加坡 快捷方式: COM:新加坡 | |
保护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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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作者逝世 + 70年 |
匿名 | 出版 + 70年 |
死后出版 | 出版 + 70年 |
政府作品 | 出版 + 70年 |
其他 | |
全景自由 | For 3D works and "works of artistic craftsmanship" |
截至年底 | 是 |
一般授权条款标签 |
{{PD-SG-artisticwork}} {{PD-SG-photo}} {{PD-Singapore}} |
协议 | |
伯尔尼公约 | 1998年12月21日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1995年1月1日 |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回溯日期* | 1996年1月1日 |
世界知识产权协议 | 2005年4月17日 |
*只要一个作品在美国可以受版权保护,在1928年12月31日之后发表,并在来源国的URAA日期受版权保护,那么它通常会在美国受保护。 | |
本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新加坡版權規則。請注意,任何源自新加坡的作品在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之前必須在新加坡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自由許可下可用。如果對新加坡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
背景
英属东印度公司于1819年在新加坡岛上建立了一个贸易站,随后逐步扩大规模,于1858年将新加坡正式英国皇家殖民地化。新加坡于1963年从马来亚联邦(现为马来西亚)独立,并于1965年正式成立独立主权国家新加坡共和国。
新加坡于1998年12月21日参加伯尔尼公约,于2005年4月17日参加WIPO条约,并于1995年1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
截至2021年,新加坡政府的新加坡法规在线网站提供了“2021年版权法(2021年第22号法案)”[2]的文本,该法案废除并重新制定了前“版权法”(第63).[3] 除与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规定外,2021年版权法于2021年11月21日开始实施。 联合国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列出了“版权法”(第63章)(2006年修订版,经修订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Act 2018)是立法机关颁布的主要版权法。[1] 产权组织在其WIPO-LEX数据库中保存了该法案的副本。[4]
定义
根據2018年修訂的《版權法》(第63章)第7節,[63/2006-2018 Section 7]
- 藝術作品是指:(a)繪畫、雕塑、素描或版畫,無論該作品是否具有藝術品質;(b)建築物或建築物模型,無論該建築物或模型是否具有藝術品質;(c)(a)或(b)段均不適用的藝術工藝作品。
- 廣播是指通過無線電報廣播,這意味著電磁能的發射或接收,而不是通過物質提供的路徑。
- 有線節目是包含在有線節目服務中的節目。
- 有線節目服務是指完全或主要由任何人通過電信系統(無論是由他還是由任何其他人運營)發送聲音或視覺圖像或兩者兼而有之的服務(a)用於在新加坡的兩個或多個地點進行接收(無線電報除外),無論是同時發送還是在不同時間響應不同服務用戶的請求;或(b)以任何方式在新加坡的某個地方接收,以便在那裡向公眾或任何人群展示。
- 電影膠片是包含在物品或事物中的視覺圖像的集合,以便能夠通過使用該物品或事物(a)作為電影放映; 或(b)體現在另一個物品或事物中,通過使用它可以如此顯示,並且包括體現在與此類視覺圖像相關聯的soundtrack中的聲音的集合。
- 彙編是指(a)由全部相關材料或部分相關材料組成的彙編或表格;(b)部分由相關材料或部分相關材料組成的彙編或表格;(c)相關資料或相關資料的一部分以外的數據的彙編或表格,由於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而構成智力創造。[63/2006-2018 Section 7A(3)]
- 戲劇作品包括(a)舞蹈表演或其他啞劇,如果以表演形式以書面形式進行描述;(b)電影的劇本或劇本。
- 繪圖包括任何圖表、地圖、圖表或計劃。
- 文學作品包括(a)任何形式的彙編,以及(b)計算機程序。[63/2006-2018 Section 7A(1)]
- 聲音廣播是指作為電視廣播的一部分以外的聲音廣播。
- 錄音是包含在唱片中的聲音的集合,而唱片是包含聲音的光盤、磁帶、紙或其他設備。
- 電信系統是一個傳輸系統,通過electric、magnetic、electro-magnetic的代理,electro-chemistry或electro-mechanical能量,來自(a)語音、音樂和其他聲音;(b)視覺圖像;(c)用於傳遞(無論是在人與人之間、事物與事物之間還是人與事物之間)任何非聲音或視覺圖像形式的信號;(d)用於驅動或控制機器或設備的信號。
- 電視廣播是通過電視廣播的視覺圖像,以及與這些圖像一起接收的任何聲音廣播。
非政府作品
根據2018年修訂的《版權法》(第63章),
- 以下作品在作品作者去世的日曆年結束後70年屆滿後進入公有領域:
- 已發表文學、戲劇和音樂作品。[63/2006-2018 Section 28(2)]
- 已出版和未出版的藝術作品,照片除外。[63/2006-2018 Section 28(2)]
- 如果在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的作者去世之前,該作品尚未出版、公開表演、廣播或包含在有線節目中,並且該作品的唱片未被提供或公開出售給公眾,該作品在作品首次出版、公開表演或廣播、或包含在有線節目或作品記錄的日曆年結束後70年屆滿後進入公有領域首次向公眾提供或公開出售,以這些事件中最早發生的時間為準即,該作品在1953之前或之後向公眾提供。[63/2006-2018 Section 28(3)]
- 如果在engraving的作者去世之前,該作品尚未發表,則該作品在該日曆年結束後70年屆滿後進入公有領域。作品首次發表(即在1953之前或之前首次發表)。[63/2006-2018 Section 28(5)]
- 一部anonymous或pseudonymous文學、戲劇和音樂作品,如果自該作品所在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70年,則屬於公共領域首次發表(即在1953之前或之前首次發表)。[63/2006-2018 Section 29(1)]作品停止 如果在70年期限屆滿之前的任何時間,作品作者的身份通常已知或可以通過合理查詢確定。[63/2006-2018 Section 29(2)]
- 在以下情況下,照片屬於公共領域: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之前拍攝的,則自拍攝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即,它是在1953 之前或之後拍攝的)。[63/2006-2018 Section 212]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或之後發布的,則自它首次發布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63/2006-2018 Section 28(6)]
- 在下列情況下,一部或多部作品的已出版版本屬於公有領域:
- 如果在1987年4月10日之前首次發布。[63/2006-2018 Section 223]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或之後發布的,則自它首次發布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25年。[63/2006-2018 Section 96]已出版版本的版權保護版本的印刷格式,該格式獨立於所記錄作品的任何版權。因此,即使印刷格式的版權已過期,文本(文學作品)和插圖或照片(藝術作品)的獨特版權可能仍然存在。[5]除非另有許可,否則請勿上傳包含此類作品的文件例如{{PD-SG-lifetimepub}}或{{PD-SG-photo}}是適用的。
- 在以下情況下,電影屬於公共領域: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之前拍攝的,則自拍攝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即,它是在1953 之前或之後拍攝的)。[63/2006-2018 Section 220]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或之後發布的,則自它首次發布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63/2006-2018 Section 88,93]
- 在以下情況下,錄音屬於公共領域: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之前錄製的,則自錄製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即,它是在1953 之前或之後錄製的)。[63/2006-2018 Section 219(4)]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或之後發布的,則自它首次發布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63/2006-2018 Section 92]
- 電視廣播、聲音廣播或有線節目在以下情況下屬於公共領域:
- 如果廣播是在1987年4月10日之前製作的或有線節目服務中包含的有線節目。[63/2006-2018 Section 222(a),224]
- 如果廣播是在1987年4月10日或之後進行的,或者有線節目包括在有線節目服務中——
- 電視或聲音廣播是在該日期之前進行的廣播的重複。[63/2006-2018 Section 222(b)]
- 自廣播首次製作或有線節目首次納入有線節目服務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過去50年之前或之中首次製作或包含的。[63/2006-2018 Section 94,95]
政府作品
参见:Commons:Government works/zh
根據2018年修訂的《版權法》(第63章),
- 由政府製作或在其指導或控制下製作的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如果自該作品所在的日曆年結束起已過去70年,則屬於公共領域由政府或在政府的指導或控制下首次出版。[63/2006-2018 Section 197(3)(b)]
- 由政府製作或在政府指導或控制下製作的藝術作品在以下情況下屬於公共領域:
- 如果是照片——
- 製作於1987年4月10日之前,距離作品製作的日曆年結束已經過去了70年。[63/2006-2018 Section 197(4), 231]
- 製作於1987年4月10日或之後,自該作品首次發表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63/2006-2018 Section 197(4A)]
- 如果是版畫,自該作品首次發表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63/2006-2018 Section 197(4A)]
- 如果是雕刻品或照片以外的藝術作品,且自該作品製作的日曆年結束起已過去70年。[63/2006-2018 Section 197(4)]
- 如果是照片——
- 在以下情況下,由政府或在政府指導或控制下製作的電影電影屬於公有領域:[63/2006-2018 Section 197(5)]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之前製作的,則是屬於公有領域的原創戲劇作品,並且構成電影一部分的照片也屬於公有領域(見前幾段)。[63/2006-2018 Section 233]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或之後製作的,則自該作品首次發表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63/2006-2018 Section 88,93]
- 在以下情況下,由政府或在政府指示或控制下製作的錄音屬於公共領域:[63/2006-2018 Section 197(5)]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之前製作的,則自錄音的日曆年屆滿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63/2006-2018 Section 219(4), 232]
- 如果它是在1987年4月10日或之後製作的,則自該唱片首次發布的日曆年結束以來已經過去了70年。[63/2006-2018 Section 92]
版权标签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SG-artisticwork}} – 用於已出版和未出版的藝術作品,而非照片。
- {{PD-SG-broadcast}} – 用於電視和聲音廣播,以及包含在有線節目服務中的有線節目。
- {{PD-SG-edition}} – 用於作品的已出版版本。
- {{PD-SG-film}} – 用於電影膠片。
- {{PD-SG-lifetimepub}} – 用於作者生前出版的文學、戲劇和音樂作品。
- {{PD-SG-photo}}或{{PD-Singapore}} – 用於照片。
- {{PD-SG-posthumouspub}} – 用於死後出版的文學、戲劇和音樂作品以及版畫。
- {{PD-SG-soundrec}} – 用於錄音。
- {{PD-SG-unknownauthor}} – 用於匿名和假名文學、戲劇和音樂作品。
- {{FoP-Singapore}} – 根據新加坡的全景自由規則可能是免費的作品。還需要免費許可證或公共領域標籤。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Not OK。新加坡元纸币和硬币设计的版权由新加坡政府所有。設計可被視為雕刻品,或雕刻品或照片以外的藝術作品,由政府或在政府的指導或控制下製作,並根據版權法(第63章,2006年修訂版):
- 自作品首次出版的日曆年結束後70年之後,版畫進入公有領域;
- 雕刻或照片以外的藝術作品在作品創作日曆年結束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微不足道
参见:共享资源:最低限度
根據新加坡版權法(第63章,2006年修訂版)第10(1)條,除非出現相反的意圖:
- 對與作品或其他主題有關的行為的提及應理解為包括對與作品或其他主題的重要部分有關的行為的提及;
- 對作品的複制、改編或複製品的引用應被理解為包括對作品主要部分的複制、改編或複製品的引用,視情況而定。
因此,與作品或其他主題的非實質性部分有關的行為不違反版權。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 可以对于3D对象和部分2D对象 = {{FoP-Singapore}}
- 不可以对于涂鸦、绘画、雕版和摄影作品
根據2018年修訂的《版權法》(第63章),
- 第63條規定,雕塑和除繪畫、素描、版畫和照片以外的藝術工藝作品非臨時放置在公共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不因繪畫創作而受到侵犯、作品的繪圖、雕刻或照片,或將作品包含在電影或電視廣播中。[63/2006-2018 Section 63]
- 第64條允許通過對建築物或模型進行繪畫、繪圖、雕刻或拍攝,或通過將建築物或模型包含在電影膠片中來複製建築物或建築物模型,而不受位置或永久性的限制。[63/2006-2018 Section 64]
這意味著全景自由不適用於畫廊中的廣告牌、海報和繪畫等二維作品,即使這些作品永久展示在公共場所。它確實包括一些具有藝術工藝的2D作品,例如紡織品。
If the paintings, drawings, engravings, and photographs of buildings, permanent sculptures, and/or works of artistic craftsmanship were made before that date, the law permits publications if "the making would have been a permitted use under paragraph (a) if this Act had been in operation at the time of the making."[22/2021 Section 265(2)(b)(ii)] Similar condition exists for films: "the making would have been a permitted use under paragraph (c) if this Act had been in operation at the time of the making."[22/2021 Section 265(2)(d)(ii)] Paragraph (a) states the following permitted use: "making a painting, a drawing, an engraving or a photograph of the work." For paragraph (c), "including the work in a film." See also Commons:Village pump/Copyright/Archive/2021/10#Singapore New Copyright Act Gazetted.
Section 20(1)(a) of the copyright law provides definitions for artistic works:
- a painting, a sculpture, a drawing, an engraving or a photograph (whether the work is of artistic quality or not);[22/2021 Section 20(1)(a)(i)]
- a building or a model of a building (whether the building or model is of artistic quality or not);[22/2021 Section 20(1)(a)(ii)]
- a work of artistic craftsmanship to which neither sub-paragraph (i) nor (ii) applies[22/2021 Section 20(1)(a)(iii)]
This means that the Singaporean freedom of panorama does not apply to two-dimensional works such as billboards, posters and paintings in a gallery, even if these are permanently displayed in a public place. It does include some 2D works that are works of artistic craftsmanship, such as textiles.
For artistic works that are not eligible for the Singaporean freedom of panorama, incidental inclusion is provided through Section 266 of the law, but only "in a film, television broadcast or cable programme," not photographs.
邮票
参见:共享資源:郵票
所有郵票均受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局(IDA)的版權保護。如有要求,不得在未向IDA支付版稅的情況下複製郵票。 根據新加坡的版權法,郵票在雕刻師去世70年後或發行70年後(如果是政府工作)成為公有領域。使用{{PD-SG-artisticwork}}。
新加坡集郵博物館已被指定負責管理複製審批。[6]
原创门槛
参见:共享资源:原创门槛
- For logos
大多數標誌 可能不行。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要求據信非常低。
因為新加坡直至1963年前屬於英國領地,所以新加坡法律以英國法律為藍本改編,在沒有任何具體的反例判例法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假設有關規則是相似的。參見英國專頁了解更多詳情。
- For buildings
Assume all Singaporean buildings as copyrighted, regardless of design or artistry involved. Copyright Act 2021 (Act 22 of 2021) explicitly considers all buildings as artistic works: a building or a model of a building (whether the building or model is of artistic quality or not).[22/2021 Section 20(1)(a)(ii)] Please use {{FoP-Singapore}} even to plain-looking Singaporean buildings instead of {{PD-structure|SGP}}.
参见
引用
- ↑ a b Singapore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8-11-08.
- ↑ Copyright Act 2021. Singapore. Retrieved on 2021-12-02.
- ↑ Copyright Act (Chapter 63) revised edition 2006. Singapore. Retrieved on 2018-11-11.
- ↑ Copyright Act (Chapter 63) (Revised Edition 2006, as amended up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rder Enforcement) Act 2018). WIPO. Retrieved on 2019-01-28.
- ↑ Para.2.40,George Wei (1989) 新加坡版權法, Singapore: Singapore National Printers
- ↑ Stamps Copyright. Singapore Philatelic Museum. Retrieved on 201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