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中国大陆
著作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快捷方式: COM:中国大陆 | |
保护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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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作者逝世 + 50年 |
照片 |
发表年份+50年(2021年6月1日前) 作者逝世+50年(2021年6月1日后) |
匿名 | 出版 + 50年 |
视听作品 | 出版 + 50年 |
政府作品 | 法律、审判、通告自由 |
其他 | |
全景自由 | 对于立体作品 |
截至年底 | 是 |
一般授权条款标签 |
{{PD-China}} {{PD-PRC-exempt}} |
协议 | |
伯尔尼公约 | 1992年10月15日 |
世界著作权公约 | 1992年10月30日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2001年12月11日 |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回溯日期* | 1996年1月1日 |
世界知识产权协议 | 2007年6月9日 |
*只要一个作品在美国可以受版权保护,在1928年12月31日之后发表,并在来源国的URAA日期受版权保护,那么它通常会在美国受保护。 | |
本页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版权法规(以下简称“中国大陆”)的概况,用以辅助向维基共享资源上传作品。请注意,任何原来在中国大陆当地发表的作品,必须在中国大陆和美国同时处于公有领域或是以自由授权协议发布,才能够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如果您对于在中国大陆发表的任何一个作品的著作权有疑虑,请参考下列对应的法规来进行厘清。需要留意本文信息同时涉及到1912至1949年间中华民国政府管理下的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著作权条款,请分别参考港澳台的子页面了解具体信息。
背景
中国已拥有多个世纪的独立史,最初是一个帝国,并在1912年成为共和国。香港曾于1842年被割让给英国,并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成为特别行政区。1887年葡萄牙殖民者掠取澳门主权,后于1999年也回归中国成为特别行政区。日本曾于1931年侵占中国东北部成立满洲国傀儡政权,后于1946年在苏联军队的帮助下回归中国。
在长达数年的中国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迁居台湾,但仍然宣称拥有中国大陆的主权及合法政府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并宣称拥有台湾的主权。直到1949年前中国大陆和台湾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中国大陆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于2007年6月9日加入WIPO版权条约。[1] 2021年,联合国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修订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议作为中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著作权法。目前,WIPO Lex数据库只有中文版。 [1]维基文库有中文版和英文版。[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具有追溯效力。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自本法颁布之日起,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生效,受本法保护。[1990 Art.55][5]
概述
根据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020 Art.18]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020 Art.22]
-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020 Art.23]
- 如果是合作作品,前述期限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020 Art.23]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受雇作品,其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在作品创作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其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发表。受本法保护。[2020 Art.23]
- 视听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至作品创作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其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发表。受本法保护。[2020 Art.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6]
-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前述人格权条款是非著作权限制。[7]
本站此前曾有部分有关中国共产党作品版权状态的讨论,目前中文维基文库有实际共识(参见s:zh:Template:PD-PRC-CPC)认为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如果由中共中央组织出版,如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直属机构,那么这类中共作品可以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属于公有领域。如果不是由中央组织出版,则中共作品可能被视为受版权保护。
不受保护
参见:共享资源:不受保护
根据202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该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020 Art.5]
期限
个人作品
作者逝世日期 | 发表日期 | 版权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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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12月31日 | – 1928年12月31日 | {{PD-China-expired}} + {{PD-old-auto-expired}}{{PD-China-expired}}{{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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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12月31日 | 1929年1月1日 – | {{PD-China-1996}} + {{PD-old-auto-1996}}{{PD-China-1996}}{{PD-old-auto-1996|country=China|deathyear=death year}}
|
其他 | The work is still protected under China law and/or URAA. |
匿名、笔名或集体作品
如果作品的作者在其版权期限内被公开,则它作为个人作品受到保护。
发表日期 | 版权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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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8年12月31日 | {{PD-China-expired}} + {{PD-anon-expired}}{{PD-China-expired}}{{PD-anon-expired}}
|
1929年1月1日 – 1945年12月31日 | {{PD-China-1996}} + {{PD-anon-auto-1996}}{{PD-China-1996}}{{PD-anon-auto-1996|country=China|publication=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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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该作品仍受中国法律及URAA保护。 |
摄影
创建日期 | 发表日期 | 版权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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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31, 1928 | – December 31, 1928 | {{PD-China-expired}} + {{PD-old-auto-expired}}{{PD-China-expired}}{{PD-old-auto-expired|deathyear=death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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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31, 1945 | Unpublished | {{PD-China-1996}} + {{PD-old-auto-1996}}{{PD-China-1996}}{{PD-old-auto-1996|country=China|deathyear=death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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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 1929 – December 31, 1945 January 1, 1996 – | ||
Others | 该作品仍受中国法律及URAA保护。 |
例外
- 对于部分政府作品,可使用{{PD-PRC-exempt}}
- {{PD-China-film}} + {{PD-US-expired}}、{{PD-1996}}(~1945年)或{{Not-PD-US-URAA}}(1946~1953年间)任选其一
- 全景使用权(对建筑学作品的摄影):对图片使用{{FoP-China}} + 自由许可协议标签
版权标签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China}}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及中华民国(台湾)著作权法,属于公有领域的图像。
- {{PD-China-film}} – 依据中国大陆与台湾著作权法,属于发表后50年以上的电影或图像。
- {{PD-Empire of China Government Gazette}} – 中华帝国洪宪元年(1916年)1月至3月发布的《政府公报》
- {{PD-Manchukuo-stamps}}——用于满洲国时期的邮票图片,其在中国大陆是公有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PD-PRC-exempt}}——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除著作权保护,进入公有领域图片。
- {{PD-PRC-GB mandatory standard}}——用于来自有法律效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图片。
- {{PD-PRC-Road Traffic Signs}}——用于来自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768的道路交通标识。
- {{PD-PRC-Road Traffic Markings}}——用于来自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768的道路交通标记。
- 中华民国
具有这些标签的作品在1949年之前或之后发布于中华民国的管辖区:
- {{PD-ROC-exempt}} – 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属于公有领域的图像。
- {{PD-ROC-official}} – 从立法院法规系统网站取得之中华民国法规附件。
- {{PD-ROC-Presidential Office Gazette}} – 1948年5月20日起由中华民国总统府发表之总统府公报。 [1]
- 1912年至1949年发表于中华民国管辖区的作品:
- {{PD-ROC-Provisional Government Gazette}} – 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布的《臨時政府公報》 [2]
- {{PD-ROC-Provisional Gazette}} – 1912年2月13日至4月26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发布的《臨時公報》
- {{PD-ROC-Government Gazette}} – 1912年5月至1928年6月,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发布的《政府公报》 [3]
- {{PD-ROC-Military Government Gazette}} – 1917年9月17日至1918年5月14日,中华民国护法军政府发布的《军政府公报》 [4]
- {{PD-ROC-Generalissimo Government Gazette}} – 1922年1月30日至1925年5月20日,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发布的《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 [5]
- {{PD-ROC-National Government Gazette}} – 1925年7月至1948年5月19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发布的《國民政府公報》 [6]
支票
参见:共享資源:支票
可以 {{PD-shape}}对于低于原创性门槛的支票。然而很多中国大陆的支票存在防伪设计,这会超出原创性门槛,因此 不可以。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不可以。人民币的设计超过了中国大陆的独创性门槛。没有人民币设计属于公有领域的明确证据。
然而对于流通中的货币,这存在一些非著作权使用限制。使用人民币的设计样式应获得批准。根据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8]:
- 第四条 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 第六条 使用人民币样实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 第九条 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单面使用。
- (二)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
……
著作权过期的货币 可以。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通常而言 可以,需要署名{{FoP-China}},无论室外还是室内(自2021年6月起,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室内作品亦可适用[9]),但是就壁画和永久户外绘画的平面图像而言 可能有实际的问题(参考文献: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ao Zedong portrait.jpg),总而言之:
- 可以包含建筑,
- 可以包含立体作品,例如雕塑(可能适用于手工艺品、瓷器、瓷砖)
- 通常 不可以包含壁画和永久户外绘画的平面图像,除非其在图像中不属于主要物件。
再分发艺术学、建筑或应用艺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这允许再分发室外公共场所作品,只要注明原始作品的作者姓名及其名称。
- 第24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且不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前提是提及作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作品的标题并且正常 不影响作品的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
(10)复制、绘画、摄影、录像的位于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展出的艺术作品;...
对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24条第10条规定:
- [A] 作品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且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被利用,前提是作者姓名和标题 著作权人依据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 如果是:
- 复制、绘画、摄影或录制位于或展示在户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关于全景自由的法规和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是指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的艺术作品进行复制、绘画、摄影、录像 段落可以在不造成任何侵权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次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广告中使用五月的风雕塑的争议)这里,为了“合理的做法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做法和范围”。这就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初衷,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
- 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如上所述,中国的著作权法免除了公众对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归属义务,同时免除了作者在户外公共场所复制雕塑的授权和支付义务。一般情况下,公众只能依靠户外艺术作品本身的注释来确认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没有任何核实义务。
以下示例为 可以:
- 天坛大佛雕塑的照片。参见民事案件法院裁决,法院裁定电信运营商在其IP电话卡上将天坛大佛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是允许的。
- 五月的风雕塑的照片。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则民事判决中裁定,允许手机制造商将雕塑的照片用作手机壁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这一判决。
- 根据法院裁判,全景自由在中国有一些限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的答复,中国的全景自由条款很难适用于在公共场所临时展示的作品。该文件指出,仅在灯会期间陈列的作品不应被认定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 但最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裁定,将户外雕塑的照片用于明信片上出售(不注明出处的商业用途)侵犯了雕塑创作者的权利(来源:[7][8])。请注意,法官采用了与“合理使用”相关的标准,包括使用人的使用目的、使用性质、使用后果。对于使用性质,法官评论说:“广告公司发行的“民俗遗韵”明信片所载照片系《磁器口更夫》雕塑的全身正面照,雕塑在整个画面中处于显著突出地位,而且也是明信片表达“民俗遗韵”这一设计主题的最主要载体,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随附性使用。”
- 对于永久性安装在公共空间的户外绘画和壁画等平面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近的案例(2020年)给出了否定的裁决:“本院认为……著作权人对平面美术作品正常使用的方式相对单一,即自行或授权他人复制作品、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演绎作品再加以商业利用。如果认为只要一幅平面美术作品被置于公共场所,他人就可以在拍摄、绘画或临摹之后随意进行商业性使用,势必会严重影响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对他人发放许可,并威胁到其收入来源,会构成与美术作品正常使用方式的冲突和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原创门槛
参见:共享资源:原创门槛
中国大陆有相当低的原创门槛标准;简单的设计亦可能受到版权保护。最明显的例子是港亨公司的标志(下方列出),这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受版权保护(参见下方)。
以下例子 可以:
- “火柴人”(图片),头部是一个黑球,以黑色线描绘躯干,四只和脚缺乏创意从而不符合版权保护要求,这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来源)。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裁定,五个SKECHERS徽标(图片)因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9]和相关新闻报道)。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裁定,“BIOU”标志(图像),带有字母“b”和“o”,右上角有一个小条码,因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最终判决 和相关文章[10][11])。请注意,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和下级法院最初裁定该徽标具有版权。
- “KON”标志(见下方),三个黑条交叉在一起,因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裁决(终审判决和新闻报道)。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裁定,“超群”标识(见下方)因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判决原文)。法院认为,其表现形式并未显示存在独特的风格;与普通篆体及隶书相比仅存在细微的差别,“超群”标识没有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不具有原创性。
-
类似此图的站立人,圆形代表头部,而直线则代表其他肢体,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
SKECHERS的S标志不受版权保护。
-
三个黑色横条交叉在一起的KON标志不受版权保护。
-
超群标志被认定不受版权保护。
以下例子 Not OK:
- 书法作品,例如:
- 都受到版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及“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另外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的有关判决,在这些标志中,“笑”、“喜”和“城市宝贝”文字使用的字体受版权保护。然而同一标志中的“巴”字则在同一判决中被认为缺乏原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来源,法院判决全文:Final judgement)
- 港亨公司标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裁定该标志受版权保护(法院原始判决、相关新闻稿)。
- 迪尼玛标志(见[1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裁定该标志受版权保护(原审判决)。
- 下图所示的K2 Sports标志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在2010年商标裁决程序中确定(source)。
-
K2 Sports的标志在中国受版权保护(但在其原产国美国不受版权保护)。
签名
参见:共享資源:何时使用PD-signature标签 Not O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签名一般均为独立创作而非模仿。
事实上,中国人包含汉字的签名可认为有书法性质,属于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第四条:“(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是道琼斯公司使用了书法家关东升书写的仅一个“道”字。2003年,关东升诉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胜诉。
例外情况: OK
- 假如签名来自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可以认为是公有领域,并请加上{{PD-PRC-exempt}}。
- 作者死亡50年以上的签名属于公有领域。
- 假如该字样并非手写签名,而是规范的、通用的宋体、黑体、楷体字样,那么可能在公有领域,尽管如此,还是要注意IT公司创作的电脑字型的矢量字形可能依然有版权。
邮票
参见:共享資源:郵票
正如其他页面(参见满洲国专页及汪精卫政权)所言,满洲国政府及汪精卫政权时期的邮票如今已进入公有领域,因为两者被中国政府认定为傀儡政权,其版权状态不予承认。
对于几乎所有中国大陆非满洲国、非汪政权时期的邮票,仍待进一步信息解释,但就现状而言 Not OK,因为多数情况下,它们所属作者的出生日期不是公开信息,除非邮票发行于1929年1月1日前可以使用{{PD-anon-expired}},我们应该相信这些邮票受中国邮政集团或其子公司(如北京邮票厂)版权保护[7]。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某个邮票的作者出生日期是已知的,这些邮票在作者死亡后第50年进入公有领域。
参见
- 中国 / 中國
- Category:License tags of China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香港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澳門
- 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满洲国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臺灣
- 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汪精卫政权
引用
- ↑ a b China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21). Retrieved on 2021-11-08.
- ↑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amended up to the Decision of February 26, 2010,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2010). Retrieved on 2018-11-0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0)
- ↑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a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