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东亚海域的互惠交邻:漂流民送还机制的形成
荒野泰典的『近世日本と東アジア』以完善了代替「锁国」框架的「海禁-华夷秩序」以及「四个窗口」(长崎、对马、萨摩、松前)的近世日本对外交流模式而成为学术史上的经典。通过「武威」原理和「海禁-华夷秩序」论理解近世日本的东亚外交,便能够理解近世的日本并非「闭锁」,而是通过外交秩序的规范使得德川公仪的权威在安全范围内得以维持,并通过「四个窗口」与海外保持着联系。而海域交流中最为关键的漂流民送还机制,也在近世的交邻中形成了完善的机制。 ●基于「互惠」的两通信国的漂流民送还 中世的海域原理是由「境界人」组成的大小集团构成的,有着商品和文化的广泛流动,也是「海贼」的世界。而中世的漂流民在漂流到异国他乡时,要么被当成「海贼」(如崔溥),要么沦为漂流地的奴隶(因其成为了「无主之人」)。在丰臣公仪时期,日本的沿海便初步确立了一种「领海权」,中世的海贼销声匿迹,而进入「领海」的漂流船也会得到妥善保护。而德川公仪在17世纪初期确立的海禁政策与日本东亚外交秩序的确立正式标志着近世日本的漂流民送还体制的形成。 在日本与朝鲜的漂流民送还中,朝鲜漂流民漂流到日本各地或虾夷地,都由当地的藩或幕府天领的代官负责送至长崎并承担费用,再由长崎奉行与负责对朝外交的对马藩对接,由对马送还。日本漂流民的送还则是在釜山(对马藩漂流民在倭馆,其他日本漂流民在牛严浦)向对马送还,再送至长崎奉行所登记,再由幕府代官或各藩在长崎役人负责送还。概而言之,日本-朝鲜的漂流民遣返体制是以日朝交邻关系为前提、以1627年的对马遣返为契机整备的。朝鲜人漂流民送达的费用,直到送到釜山为止,全部由日本方面负担,反之亦然。幕府掌握了日本送返机制的全过程,直接交涉则由对马藩负责,日本与琉球之间的漂流民送还以及费用也是萨摩藩负责,这就是幕藩制外交体制的原理。 明清交替时期,有许多「唐船」漂流到琉球海域,彼时没有与清朝建立正式送还体制的琉球,除了在久米村唐营直接归化的漂流民以外,一般将漂流民送往长崎,但也有记录直接归国的情况。1684年(明郑灭亡)重新开海以后,清朝的长崎贸易日渐繁盛,考虑到萨摩在清琉外交关系中的「隐蔽」,漂流民便不再送往长崎,形成了直接由那霸(泊村)送还福州的定例。日本和琉球之间的漂流民送还,与日本和朝鲜之间的漂流民送还类似,都秉持着一种「互惠」原则,而关于漂流民送还的「谢礼使」也成为了琉球上江户通信使中一种异于朝鲜的差别存在。荒野泰典关于清朝与朝鲜、琉球之间的漂流民送还着笔不多,因其都属于近世清朝宗藩关系秩序内,因此朝鲜、琉球之间的漂流民送还一般以清为「中介」送还。 ●「通商」之间:德川公仪与清朝漂流民的送还 与两通信国(朝鲜·琉球)不同,清朝对于德川公仪而言是作为「通商国」的异国存在。并且由于防范切支丹的需求,清朝的贸易同样被限制在了长崎一港。岩井茂树指出,在正德新例规范后的「信牌贸易」中,两国关系具备「沉默外交」的性质。在日明讲和时期(1620年以前),对待明朝漂流民的待遇和对待两通信国一样,仍以「互惠」作为前提。当明确了长崎贸易中清朝属于「通商国」而非「通信国」的性质以后,送还清朝漂流民便主要由长崎的唐人居留民负责承担费用。荒野列举了三种情况:一是目的地长崎的漂流船,漂流所在地会派船只和人员护送,并且会提供补给,费用由长崎的唐人社群集体承担。二是目的地返回清朝港口的漂流船,无偿提供补给但不派遣人员护送。三是破损严重的船只,会用搭建临时的木屋并看护,对遇难者进行收容和救助,这些费用一开始也是长崎唐人社群承担。从1776年开始,只有运输货物所需那一部分费用由长崎的唐人负责,其余的由各港承担。如果是没有长崎信牌的船,则不允许在长崎港内维修。 清朝在17世纪40年代曾经经由朝鲜送还日本漂流民,而此后的日本漂流民大多通过清朝各贸易港口经由赴长崎贸易的唐船回到日本,也有像漂流到日本鸟取的漂流民自行前往长崎那样自行前往广州等待回国的。不过荒野泰典没有提到的是自1750年以降,乍浦作为长崎贸易的固定港口,日本漂流民大都由乍浦送还回国。例如,被记载于江户知识人山片蟠桃的《梦之代》中1794年的仙台船民安南漂流记就是一个例子。他们漂流到了当时西山朝的归仁,通过西山朝曾经留居长崎的通事沟通,他们受到了西山朝君主阮光缵的极高礼遇,也补充了物资。但是安南没有明确送还机制,往往是交给过路商船捎回。他们上了一艘「澳门船」(葡萄牙船),来到澳门,但澳门方面不允许日本漂流民上岸。最终是有幸跟随广州方面的巡官来到广州,目睹了当时繁盛的广州十三行,又得以被两广总督遣人一路礼遇护送到定制送还的窗口浙江乍浦,最终返回长崎。 ●近世东亚漂流民送还体制的意义 荒野泰典指出,近世东亚区域全体的漂流民的遣返制度得以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两点条件。第一,海禁政策的确立和交邻关保规范;第二,漂流民遣返制度等国际外交关系的确立。满足了这些条件,才在整个东亚建立起漂流民遣返体制。东亚各国在采取海禁政策的同时,又相互建立了永久的联系,相对安稳地维持了海域间的和平。逐渐体制化的漂流民送还机制,就是近世东亚海域秩序中最关键的一种「外交」。那么,被排除在通交关系之外的地域,就无法得到救助。日本和露西亚之间的漂流民送还就仅仅实现了为数不多的几次,还是以大黑屋光太夫成功交涉为契机,大多数漂流到了露西亚的漂流民都留在了当地。荒野泰典指出,幕藩制日本对于脱离其秩序的漂流民的选择也是根据具体情况而选择接受或拒绝(例如1837年的「莫里森号事件」,不接受美国人送还漂流民,成为佩里来航的契机之一)。因此,对于幕藩体制下的人们来说,这套遣返漂流民的制度的意义正因为有想要在漂流地定居的漂流民存在,而被相对化了。 将幕藩制国家和近世东亚海域秩序结合来看,不如说正是通过漂流民送还机制,把本来不属于本国的漂流民送还回去,近世的幕藩国家才得以明确化。而「互惠」原则下的送还漂流民同样是一种「国役」,在漂流民频繁的地区,这也成为了一种临时的负担。明治初期,进入近代西洋条约体系的日本一度继承了这种形式,直到1877年以后才明确送还漂流民属于「官费」和漂流民母国的承担部分。近世东亚世界的形成不仅仅是外交理念上的「海禁-华夷秩序」、贸易交流上的「四个窗口」,还有关系到人员往来和相互保障的漂流民送还机制。不过,漂流民中的一些「例外」也值得我们思考。例如滨下武志指出,漂流民也是海域社会中人员流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不少漂流民会在送还机制的前提下故意在海岸附近触礁造成船只破损,自称漂流船,而抢在当地管理者到达前迅速进行交易,这种海域中投机取巧的的「伪漂流民」也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