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社会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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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家产制支配之巩固统一的手段
1. 支配者需要努力确保其支配的统一性,以防止地方官员及其继承人占有官职,对抗任何尝试获取独立权力的企图。其中一点正在于,通过不断的现身来维系其权威。值得注意的是,君侯时常会配套以“巡察使”制度。这样的制度表现出极不稳定的特点,多数在下一支配者的治下,即不复存在。此处说明了家产制下的制度,其合法性是源自于家产制君侯的个人权威,与官僚制形成鲜明对比。
2. 另一方面,对于派驻外地的官吏,会提出一系列的个人性要求,从而规制对方。1)以官吏亲人为要挟。2)对官职本身进行限制,例如任期短、独身者任职、设置相互制衡的官职、或选取依附性强的人作为监察官。
3. 采用出身平凡的人或外国人,担任要职。其原因,在前文也提及了,这样的人对君侯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保证了其忠诚。
4. 地方上财政权与军事指挥权的分离,是保证家产制帝国的重要前提。
第十一节——家产制行政功能之实例
1. 古埃及:
1) 家产官僚制最早出现于古埃及,在该种官僚制下,出现了由皇家宾客(法老的仆佣),到家产制外、具有技术性资格的阶级——书记来负责(成为官吏,即意味着被纳入家产制从属关系中)。
2) 自旧王国时期,整个社会已经建立起一种宾客制的层级秩序,而无主(神殿或官吏)的人民,将会被编入法老的徭役队伍。原因在于,古埃及具有重要的治水需求,并且农闲时期长。就其物质需求而言,法老依靠独占贸易与家内不自由劳动力的生产、纳贡等,满足其庄宅(即扩大的家)需求。
3) 神殿早在旧国王时期,获得豁免权(徭役义务)与大量产业。特权阶层包含了祭司与王室官吏,而其他人则成为家产制子民(形式上为政治子民)。
4) 未被征徭役的子民与包税的官吏之间关系紧张,后者时常以强制手段迫使子民申报税款。
5) 法老的家产制部曲与自由的政治子民、法老的所有地与农民私有地之间,仅存在不稳定的技术层面区别。日益缩小的区别,是由于君侯利用赋役制的方式,来满足其私人家计需求。个人很大程度上是被固定于地方行政区,以缴纳赋税。虽然职业选择是自由的,也不存在种姓制度,但是政治子民的迁徙自由是受到审核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被免除纳税义务后)。
6) 土地财产与工业经营被视为某种公务的报酬,另一方面,特殊的官职和履行军事义务,会获得实物俸禄或土地俸禄。
7) 军队的家产制特点,决定了法老的权力地位。无论是佣兵还是军队,均依附于君侯的库藏,来获得装备与给养。在此情况下,被解除武装的人民,是完全任由其摆布的。
8) 地理条件的优越性(治水的需求),促成了古埃及的统一支配。另一方面,官员的升迁机会与俸禄依赖于君主及其库藏,使得俸禄占有的情况难以发生。从特权角度而言,豁免权被君侯界定为偶然因素,也就杜绝了身份制国家的崛起,从而保障了家父长制的稳定性。从其他角度而言,纵然在后期,货币经济发展,反而也是加强了家产官僚制,因其提供了行政��性化的手段;而私有庄园又相对地式微,进一步推动了家产官僚制的持续发展。总而言之,即整个国家为君主庄宅的直辖领域。
2. 中国:
1) 中国与古埃及的家产官僚制权力具有相似的基础:
a) 治水事业的需求(开凿运河与大量的军事工程)——徭役的需求;
b) 实物贡租的方式,满足官僚俸禄、军队装备与给养。相较之下,中国的庄园领主制更加脆弱,有利于家产官僚制发展。
2) 中国政治特点:
a) 无赋役制的束缚
b) 具有实际上的迁徙自由与职业自由
c) 不存在种姓制度、或任何身份、世袭特权,仅有一种并不具有重大影响的爵位贵族制
3) 中国家产官僚制的敌对者:
a) 遍布各处的商人与手工业行会
b) 地方上的氏族(参见P162,以祖先崇拜与同姓外婚所凝聚起来,长老为掌权者)
4) 中国地理与行政特点:
a) 疆域辽阔,而官吏人数相对不多
b) 行政既非集约式,也非中央集权制(普通君主统治下)
c) 中央的命令,对下级官府更像是非权威性的劝告
d) 官吏必须顾及传统主义(担纲者:氏族长老与职业团体),唯有此,才能够推进其业务
e) 虽然传统力量强势,但是政府还是建立了统一的官吏机构,并且没有堕入封建制等情况。
5) 中国官僚情况:
a) 官吏乐于将财富投资于土地
b) 传统伦理强调官职候补者与其主考官(明清时期对其主考官尊称为,座师)、上下级之间的紧密恭顺关系
c) 官吏之间的恩护关系,以及官吏与氏族见的关系,不断地导致一种事实上的世袭官职贵族制的出现。原因在于,封建制被传统理想化为历史上最原初的制度,经典认同官职事实上的世袭化,与国之重臣参与任命同僚的权利。
6) 为了抑制恩护关系、官职占有,皇家采用以下手段:
a) 缩短官吏任期
b) 本籍回避
c) 监察御史制度
d) 任官资格考试与业绩考核(升迁、罢黜基于此)
7) 形式上而言,d)制度是官僚制切事化最彻底的实现,并且与家产制官僚(官职持有基于君主的个人恩惠与宠信)彻底决裂。消极在于,激烈竞争与互不信任,导致官吏之间彼此疏离。好的一面是,抑制了封建化等危险,并且基于考试文凭而来的声望广为社会接受。最终养成了一种教养贵族的特点,并且影响了中国人的生活习律——特殊官僚制的、功利主义倾向的、经典教育塑造的、并视姿态庄严与冷静自制为最高德行
8) 官吏制度没有发展成近代官僚制,因为切事性的权限划分不足。对于古代中国,这样的低水平,能够满足作为文治政府的帝国行政。而军队作为独立部门存在。官吏的服从,是以下述手段保证的。
9) 权限划分不足,是因为中国官吏资格考试并非以专业性为取向,而是教养——测验其是否为一个君子。(提及孔子的君子不器,与西方对比)。这样的特点影响了行政体系中反官僚制、家产制的倾向,以及行政的疏放性、落后的技术。
10) 中国是最为彻底地将科举考试(习律与官方审查)视为身份特权基准的国家。形式上,代表了近代特有的社会的最佳代表。区别在于,俸禄的垄断、特殊身份制的阶层结构都取决于科举而来的声望。儒教将其完整地体系化与理论化。
11) 中国文化的统一性取决于身份阶层的统一性——君子理想的担纲者。该身份伦理的功利理性主义受到下述因素限制:
a) 接受一种作为身份习律的构成要素的、传统的、巫术性的宗教性格以及相关礼仪文献
b) 承认对祖先、双亲的恭顺义务
c) 儒教将官吏对君主的服从义务、上下级顺从义务、人民对官吏、君主的服从义务,围绕着孝顺这一首要德行展开。
12) 家产制如此发展的原因(以下几个要素的作用在何处?):
a) 缺少一个可以行使支配力量的地方望族阶层
b) 长城保证的长期和平状况
c) 对外扩张限制于职业军队可以覆盖地区
13) 对于人们,儒教伦理发展出一套福利国家理论(?具体是指什么)
14) 行政具有其疏放性,唯有在必要时刻才会干预地方氏族械斗与经济,因为利益团体顽强抵抗干预,而导致失败。如此节制的原则,也有其理论上的依据。
15) 氏族团体内,有功名者与拥有传统威望的氏族长老分庭抗礼,并且成为氏族成员咨询对象,如果获得官职,又会成为氏族的庇护者。但是,长老权威在地方事务上具有决定性作用。
第十二节——家产制支配的分权化,总督与分国
1. 纵然是纯粹家产官僚制下,行政技术无法保障支配者对领域中各个部分的长期影响——受到与支配者(首都)之距离的影响。最靠近支配者的领土,由其家产制从属者之间管理。以外的领土,也是被视作自己的财产,而采用家产制管理。由于交通等问题,地方首长所缴纳的税额虽然是固定的,但是并不是完整的税额,而是除去行政等支出后的结余。随着距离的扩大,地方首长能够获得对地方的独立军事、收税权力。对于极端遥远的领土,中央唯有诉诸战争,才能够获得贡赋。
2. 地方首长对中央的从属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地位介于以下之间:
a) 中央可以任意撤换,而其只负责提供定额的贡物与兵员
b) 接近独立的“邦主”(德意志的联邦制度,以领邦为单位),虽然在违反封建义务的时候,仍然可以被撤职
3. 对于大陆帝国,虽然该政治组织的形态多变,但是具有一贯的基本特质:
a) 中国具有统一的官吏层,部分总督仅名义上从属中央。
b) 中国地方当局将收入保留,以支付行政费用,中央收税困难——央地财政问题
4. 地方首长的义务介于两个极端:
a) 仅提供兵员与贡纳
b) 分国(由于所有权力均为支配者的财产,所以出现继承分割现象,也就是独立支配财政收入、行使领主权力)
5. “统一性”的方式与程度所具有的各种可能性:
a) 名义上的支配关系
b) 由分国(权力的财产性质所致)所致的帝国分崩离析,可以由强大的家产制官吏层来抗衡,从而实现统一。(取决于官职的财产性质,会导致其在继承过程中,分解到什么程度)
6. 继承分割虽受一定权力政治的动机而受阻,但是根本上难以阻止其进行。仍然需要意识形态与技术的动机来强化
7. 在中国官僚秩序下,君主具有不可分割的高度巫术性威严。而官僚制身份所有剧的凝聚性、以及官僚对其仕途的利害之心,推动了如此不可分割的趋势。而在日本,由于官职制度与军事制度所具有的封臣性格,也阻止了继承分割。
8. 以伊斯兰教为例,指出基于宗教因素而达成的统一性,无法阻止分国的趋势。但是分国后,又因为奴隶军的统一性,反而有助于维持分国的统一——导致继承分割无法在近东生根。
9. 继承分割之所以没有出现在古代近东:
a) 国家治水事业要求统一性
b) 作为城市王权,其特点决定了技术上难以分割——亚历山大之后出现的割据,是因为不同统帅常备军的支配者同时存在的结果。
10. 在西方,只要支配者权力具有官职的性格,就会对继承分割产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只要君主着眼于国家长远权力问题,就不会彻底采用继承分割。
11. 家产制结构下,地方权力的不同形式:
a) 依附于家产制家计的官吏
b) 负有朝贡义务的诸侯
c) 名义上臣属于中央的分国君主
第十三节——家产制的支配者与地方庄园制
1. 央地权力斗争,导致家产制面临的问题:
a) 家产制支配者虽然拥有自己的权力手段,但却需要以庄园领主的地位,去对抗其他从属于他的庄园领主——均拥有属于自己的、自主性权威的地方望族。
2. 家产制君主并不一定敢去摧毁这些地方上的自主性家产制权力,倘若敢,也必须有强力的行政组织,能够在地方上对民众具有权威,否则只是新的望族接替旧的望族罢了。
3. 对于近东地区,君侯选择通过城市的地方行政机器,来实现这一点。但是,帝国越是内陆化,庄园制在政治上就越发重要。(为什么?因为从经济角度而言,沿海城市更容易发展商业,方式内部的固化倾向?)
4. 虽然主教的权力成为维系晚期罗马帝国统一的支柱,但是因为极端强调政治化、过早地域化的结果,使得国家政治化、普世化的教会无法担任这一责任。
5. 中古早期的家产制国家中,君侯所建立的“教会-政治”的地方望族身份阶层,来抗衡地方原有望族。由于主教的非世袭、也不受制于他人,使得他能够在普遍利益关系上与国王统一战线,并且一定程度上,教会从财产、特权上依赖于君主。
6. 这意味着,教会内部的官僚化企图,将会成为对日耳曼君主的权力基础的直接攻击——尝试使教会独立的企图。这样的做法,会导致教会官职再度为地方所垄断,因为地方信徒与地方教士仍然紧密与地方望族联系在一起——决定了教会-君主斗争中,容易获得世俗望族的支持。
7. 中央权力与地方望族之间的斗争,古已有之。波斯帝国选择解除人民武装、实施教权统治、以及离间地方望族与民族矛盾。韦伯认为,这样的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中世纪发展)。
8. 地方庄园领主要求独立的家产制权力(不受行政官吏的干涉),并且要求君主保障其权力。通过各种方法,保证其对属民的支配权,降低其对于君主的义务。
9. 上述要求的结果是,庄园脱离更大的社会环境——村落共同体与城市共同体,后者则是家产制支配者设置,以承担起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担纲者)。避免这样的危险趋势,唯有家产制支配者创设、供给属于自己的军事力量与官僚制。
10. 西方上古末期,地方日益强大,促使家产制支配者不得不对其妥协。要求地方官员必须拥有本地财产——出身于当地望族阶层。就中世纪而言,强大贵族通常能掌控事实上的官职任免权 。
11. 总体的历史发展倾向:家产制君主的子民被“附庸化”,即在地方望族成为政治官职独占者的同时,子民也对其产生依附性,使得君主对子民的权威遭到削弱。地方官吏则位于中间,满足双方的要求——即排除了君主对地方的任何直接控制。
第十四节——以出身乡绅的治安长官为基础的、英国的望族行政,“绅士”类型的养成
1. 首先,就本节而言,重点在于,上述的斗争会导致很复杂的结果。
从中央家产制支配者的角度而言,他们之所以关心被附庸化的子民,是担忧其被过度剥削,而无法满足其物质与军事的需求。
2. 地方家产制支配者的角度而言,他们希望全权代表农民。在中世纪时,君主的行政体系决定了,村落共同体本身不具备固定权限,从而必须隶属于一个家产制团体,而君主与其交往,仅限与其地方家产制支配者,使得君主与属民的直接联系,极其少有、短暂。
3. 君主的权力得到强化,他与全体子民的关系亦会更加直接。由于缺乏一个能够完全接管地方行政的军事、官僚机器,他仍然得与地方望族达成妥协,以避免叛乱。中世纪末期(英国),没有地方贵族财政上的支持,君主无法推动地方行政。也决定了,贵族得以垄断军官等国家职位,并且获得优先权。(有关骑士庄园主,见P180)
4. 在没有足够收入的情况下,君主若想防范地方家产制支配者独占地方行政,必须委任地方望族,进行抗衡(导致治安长官的出现)。随着经济发展与人身隶属关系的消解,导致了庄园领主的纯粹家产制行政与司法权力,无法满足地方行政事务。同时,下议院支持君主铲除地方家产制的权力与封建权力
5. 治安长官的主要行政任务,在于维持治安。原因在于,个别家计开始与市场紧密相连。并且,货币经济的扩张,使得英国面临着失业问题与物价上涨问题。这样的社会现实,使得治安长官兼具治安警察、产业警察与市场警察的角色。
6. 治安长官来自与上述职务有利害关系的私人团体,在于君主希望寻求乡绅(望族)的帮助,以抗衡有爵位的地方家长制支配者,赋予他们警察与检察官的权限,并且从行政区的地主阶层选拔而来——拥有一定的地租收入。这样的职位事实上基本是终身制。君主掌控其任命权,并且安排皇家法庭监督其权力行使。
7. 由于没有完善的官僚制体系,问责与上诉机构的不完善,导致了君主必须防范地方望族对该职务的独占,从而把握住任命权。但是,乡绅团体的权力之强,保障了他们对此职务的长期垄断。
8. 保有一定财产的食利阶层,是出任该职位的重要要求。后期由乡村乡绅(地主阶级)与退休企业家形成了“绅士”团体,也是受益于共享治安长官的职位所形成。
9. 治安长官没有固定薪酬的特点,使得该职务对于够资格的候补者而言,反倒是具有一种形式上的赋役制义务的特点。该职位带来的声望与社会势力,吸引了大量人角逐。但是由于其无给职的特点,唯有食利者才能胜任。
10. 治安长官的行政具有平民色彩,另一方面,也是少有的望族官吏取代职业官吏的例子。望族阶级之所以对此感兴趣,主要是由于它提供不受外界干涉的影响力。事实上,主要受到来自身份习律的义务观念的节制。
11. 治安长官的行政基本一家独大,另外由于其他地方势力的衰败,导致了这成为最彻底的“望族行政”。
治安长官的行政,具有强烈��卡地裁判性格。对于地方而言,这是唯一可以触及的、具有实际意义的行政,相较于首都。该行政的特点在于,并不是一种持续与系统的经营,而是压制性与无系统的——仅在有动乱违法时,才会积极反应。这不适用于大量行政事务的情况,因为它本质上是乡绅的兼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