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起点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奠定一生主要著作基础的问题在《认识与兴趣》一书中提出,即主体性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是承接着主体性危机之后,批判理论、尤其是后现代理论对主体性理论的摧毁性打击的理论进路,哈贝马斯一生的工作都在重建主体性,从这个中心全面地铺开到知识论、语言学、社会理论、政治理论。
获取知识的过程中,看待认知主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角度,即主客观二分和价值与存在的二分。理性化过程之中,对于主体世界的认识和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逐渐剥离,人对于存在的认识能力和对于自身的认识是不同步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科学、技术理性的膨胀超越了人对自身的关怀,又加上宗教的式微,客观世界吞噬了主观世界,科学与哲学脱节了。
哈氏指出,人类是这样一个物种,它“是在文化条件下再生产自身的,也就是,它在自我塑造(self-formative)的过程中创造自己。探究的过程就是一种自我塑造的过程”[1]。兴趣在这种探究知识的过程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兴趣植根于人类持续生存、阐述自己、创造自己的能力之中,即劳动和互动之中。[2]同时,这种兴趣并不是单纯的发现、创造性的,它还应当含有反思的成分,这种自我反思的兴趣构成了一种解放人自身的认知兴趣。
《知识与兴趣》一书提出了一系列命题,阐述了主体认识存在的要件。这些要件表现出哈氏作为德国学者的特色,即1、人类的自然历史承载了先验主体[3]的成就,这是认识的前提。2、知识作为工具,超越了纯粹的自我保存。3、兴趣通过劳动、语言、权力的中介形式表现出来。4、在自我反思的权力中,知识和兴趣是同一个东西[4]。5、知识&兴趣的统一性在辩证法中证明自身,它带着压抑的对话的历史痕迹,重建着那些被压抑的东西。
交往理论建基于普遍语用学。普遍语用学要求任何言语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普遍有效性”的行为。普遍有效性的四个要件以最通俗的说法表达就是:
1、以别人可理解的方式表述一些东西。————————言语行为的可领会性
2、 告知要理解的某些东西。—————————————真实性
3、 使自己由此而可以被理解。————————————真诚性
4、与另一个人达成理解———————————————正当性(恰当性)[5]
可领会性是交往的基础,包括了使用的语言、对语句背景的理解、对社会习惯、习俗、惯例的熟悉。[6] 后三者分别指向了内容(客观世界),主体性(主体世界),主体间性(社会)。一个言语行为只有符合了这四个要求,它才是“普遍有效的”。[7]
有效性主张仍然基于一个背景共识,这个共识跟刚才说的背景不同,它是一个交往的背景共识,即:
1、 每个言说者都知道,为了交往,他必须提出这些主张。
2、 所有人都这么做,并认为自己的主张具有正当性。
3、他们必须对自己的主张做出阐述与证明。证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8]
在交往行为的每个阶段里,所有有效性主张都在起作用;它们必须总是被提出,虽然在同一时刻它们不能全都成为主题。[9]举个例子,即一本核反应堆的操作手册,它的内容主要是在说明操作方式,真实性是它的首要主题,但它同时也包括了真诚性主题即使用者可以相信这本手册而不会受到伤害。它同时也暗含了要正确操作,不能危害社会的恰当性。
交往需要一个理想的言谈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对话无障碍地展开,没有强制、压迫、威胁与欺骗,没有目的理性和策略行为的干扰。交往得到共识,共识则传递知识。真理不再如实证主义那样需要证实与证伪,而是一个普遍有效性交往共识的结果,它取决于人的理解。
主体间性的概念是随着交往理论充分展开的,主体间性其实是为了挽救主体性的危机而形成的。主体性危机其实与现代性危机共生的一个问题,尽管一个是从人的内心角度的视角,一个是从人的社会关系视角出发,但是问题的根源都在于驱魅之后、信仰的缺失,技术理性的膨胀压抑了人本身。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梳理了从黑格尔以来的现代性问题的阐述,他试图从主体间性的角度、通过交往来挽救这种危机。在我看来哈氏还是过于“社会理论”了,哲学家不会以如此攻城略地摧枯拉朽精进刚猛的方式来试图解决内心问题,他的解决方式还是社会学的,不是真正哲学的。
商谈伦理学在普遍语用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商谈伦理学是通往哈氏法律、政治理论的道路。普遍道德的语境是生活世界,道德要求在受其影响的那些人中间取得普遍的同意,这又是一种共识,而行为的准则和道德这种共识比否认科学的证实更好接受。作为一个有效性的规范(参见注释5指出的区别),它必须满足:(U)所有受影响的人都能够接受规范的后果及其影响,而为了满足每个个体的利益,对一个有争议的规范的普遍遵循能够预期这些后果。这个规则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接受一个规范性规则的后果、影响,而这规则是所有受影响的人自愿决定与接受的,即使可能有人不同意。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
商谈的目的在于通过反思恢复共识,因为共识不是固定的,它是流变的,背景的改变会使得很多规则成为“先验的”,于是需要商谈、交往来取得共识调整规则。这种商谈就是一种主体间过程。主体间过程还表现在,道德问题不再是个体性的,“我”意义上的问题,而是复数第一人称“我们”的问题。
共识构成了正当性。正当性是政治和社会制度赖以维持它们在公众共识形成中的引导作用的基础。正当性就是提供了一系列理由以支持某种信念。合法性是正当性的一个特例。合法性意味着一种政治秩序是值得认同的,它强调了合法性是一个可检验的有效性主张。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法律性即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观点,一切以现有的法律框架为根据,而不管这种法框架是否合理。合法性则是指有好的理由来支持一种被承认为正确的和公正的政治秩序。在哈氏的法律理论中,合法性最终根源于参与主体接受自己制定、同意的法律的管辖。这种合法性是一种无害的独断。
哈氏的政治理论大厦建立于对商谈内容的区分。这种区分既为规范性留下了基础,又没有否认现实的策略活动,具体为:道德商谈、伦理商谈和实用商谈。这种区分有他的创见性,从柏拉图开始,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始终是模糊的。道德商谈更偏向于不可抹杀与否认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它是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待的;伦理问题是社区、国家或民族的共识,这是一种可协调有地区差异的行为规则总和;实用问题则是所有的民生问题、经世济国扫撒庭厨。不同的论辩解决不同的问题。
这三种商谈的背景是生活世界,生活世界是一个文化社会,它区别于系统、公共领域。公共领域不再是一个实体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公共意见池,不涉及政党、媒体、任何团体和机构实体,是一个商谈展开的空间,这个空间是一个合法性规范构成的基础。系统则是经济和政治机构的载体。哈氏抨击的是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宰制,即政治机构和经济生活主宰了人。这种宰制导致了合法律性而无视合法性的危机状态。本应由一个公共领域的非正式意见和系统权力机关正式的意志构成的立法正向导控过程,却反而被扩张了的兴致权力主宰,变成了一个行政机关立法指挥权力机构和公共领域的逆向导控。哈氏的工作在于扭转这种畸形的局面,正本清源,使得合法性不再面临如此危机。哈氏庞大的政治体系由此展开。法律体系是这个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哈氏认为,资本主义法制从自由主义到福利国家的法制变化,是从形式法到实质法的转变。从提供自由竞争规则保护,到考虑社会公平,是一个进步。只是这种福利国家模式,难免扩张成家长作风,会压抑了个体活动。行会和团体的集体决策也掩盖了个体权利。其实意味着福利国家法律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因此这两种模式都面临危机。
摆脱这种合法性危机的方法,从商谈论的角度来看,就是要借助于法律建制的形式的程序和交往预设来进行解释。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它的承受者被当作一个法律主体共同体的自由和平等的成员来对待。程序主义法范式从规范上强调的,正是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之间的关系同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这种双重关联。[10]法律平等、事实平等与私人自主和公告自主这两者是两对重要的概念。法律平等正是自由主义法律的特性,而实质性法律则要更进一步挖掘平等的事实背景。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则是主体在公私两个领域对法律问题有主张权利的必要条件。
程序主义法范式,是“法律建制化的人民主权和非建制化的人民主权的普遍结合和互为中介,是民主地产生法律的关键”[11]。程序性法律范式区别于早先的法律范式之处,不在于它是“形式的”,它是一个形式规则和实质性内容商谈过程的结体。这个法律观,就像法治国本身一样,包括一个独断的核心:自主性的观念,人类只有当他们所服从的法律也就是他们根据其主体间地获得的洞见而自己制订的法律的时候,才是作为自由的主体而行动的。[12]这个观念虽然是独断的,却是无害的,是交往的社会必须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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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识与兴趣》,学林出版社,2002,第195页。
[2] [美]莱斯利·A. 豪的《哈贝马斯》,中华书局,2002,第9页。
[3] 先验主体:已经存在的,未经反思的主体。先验在康德那里就是逻辑(非时间)上先于经验。
[4] 知识与兴趣说到底都是为了反思。
[5] 这两个用语的区别在于特定的言语行为是一个规范性用语还是一个普通的交往语句。
[6] 使用共同的语言是基础。对语句的理解,塞尔有最经典的例子,就是一家人在吃饭,父亲问孩子,“你够得着盐么?”,孩子就把盐递给他。父亲不是真的在问孩子能不能够得着,而是在叫孩子把盐递给他。对社会惯例的理解,也用同样的例子,父亲可以直接让孩子递盐,但是孩子若要求父亲递盐,则必须以请求的方式要求。
[7] 如果要细挖的话,“普遍”还是一个在场的概念,即有一定的空间性和时间性。因为毕竟讨论的主题是社会问题,不可能真的如康德讨论认识能力一样,人对自然的认识能力是一个彻底的普遍概念,有永恒的、处处适用的性质。
[8] 《哈贝马斯》,第26页。
[9] 同上书,第29页。
[10]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三联书店,2003,第514页。
[11] 同上书,第545页。
[12] 同上书,第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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